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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转型发展八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处:  录入日期:2015-04-28  点击数:5435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工业转型发展八项措施>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直管(特管)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支持工业转型发展八项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7日
 
 
 
 
 
 
 
 
《支持工业转型发展八项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转型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张字〔201422号)精神,保证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市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实施工业提升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细则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市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实施工业提升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奖励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一节  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第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范围。
1.凡是新建、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已经建成投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2.凡是新建、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领域(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含)、已经建成投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四条  新建项目范围。
1.原来没有、新建成的项目。
2.原来基础很小,经过改扩建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和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张家口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未拖欠职工工资。
4.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节能评估、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5.申报当年建成投产,并已纳入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须由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具备相关资质、职业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且在张家口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下同)。
6.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观。
第六条  项目类别确认。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市发改委确认;《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领域项目由市工信局确认。项目类别确认在申报项目前进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重大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张家口市重大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各项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等。
3.附件材料。
1)《张家口市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认表》(见附件2)或《张家口市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领域项目确认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土地证复印件。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
6)生产许可证或试生产手续(食品、药品、农药等项目)复印件。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补贴标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形成固定资产5%的补贴,每个项目(企业)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领域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含)以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次性给予形成固定资产3%的补贴,每个项目(企业)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预审后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写出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向市工信局申报,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二节  支持重点企业转型发展
第十条  重点企业是指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企业。以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型能源、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等行业为重点。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张家口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未拖欠职工工资。
4.申报前一年上缴税金(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性返还税收、查补税收除外)实际入库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额增长在20%(含)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可适当放宽。以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缴税金证明为准。
5.申报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在20%(含)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可适当放宽。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张家口市重点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转型发展规划及发展思路。
4)申报当年和下年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5)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当年有效贷款合同和银行结息单,并列出贷款清单(与所提供材料一致)。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未拖欠职工工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6)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缴税金证明。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采取贷款贴息和专项补贴两种方式,企业只可申报其中一种方式。
1.贷款贴息:当年有效的贷款合同确认的贷款额,按当年度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一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专项补贴:按上年度重点企业上缴税金(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性返还税收、查补税收除外)实际入库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预审后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写出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向市工信局申报,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节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或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研发机构证书或批准文件。
2.奖励标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5)。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报市发改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设计中心报市工信局,检测中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支持品牌建设。
1.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或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品牌证书或批准文件。
2.奖励标准: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优质产品、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业务主管部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报市工商局,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和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报市工信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研制技术标准。
1.申报条件:当年企业研制的标准已经立项并发布,且企业为第一起草单位。
2.奖励标准:通过国际标准组织立项并发布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立项并发布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立项并发布为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标准正式文本。
3)专业机构出具的该标准立项报告、同意立项的文书或标准通过的证明文件。
4.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质监局预审通过后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推广。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项目、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2.奖励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业务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报市工信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支持两化融合建设。
1.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2.奖励标准: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工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国家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2.奖励标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及推广使用。
1.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特征。
1)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2)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4)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5)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在50万元以上。
2.首台(套)技术装备分类及认定。
首台(套)技术装备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类。首台(套)技术装备的认定由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应技术装备专家组成评审组认定,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并经市工信局确认。
3.申报条件:当年通过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以认定或确认文件为依据。
4.奖励标准: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照履约合同金额的5%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照履约合同金额的3%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认定或确认文件复印件。
3)首台(套)技术装备销售合同及收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6.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经县(区)工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节  支持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第二十二条  重点支持列入张家口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和企业须具备条件。
1.企业在张家口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节能评估、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4.申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绿色发展要求,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观。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张家口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张家口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2)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进度、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各项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等。
3.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土地证复印件。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或试生产手续(食品、药品、农药等项目)复印件。
6)财务审核报告(包括当年实际投资额)。
7)申报当年所获得的国家或省级示范项目(园区)证书或认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1.列入张家口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工业项目,当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50亿元(含)和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2.当年获得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低碳)工业示范园区或示范项目、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等,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预审后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同意后写出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向市工信局申报,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五节  支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  当年新投产并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当年新建竣工投产,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为规模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当年由规模以下转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是指既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为规模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  奖励标准。
凡是当年新投产并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由既有规模以下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原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规上企业后再次达规入统的、已享受过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
市工信局以国家统计局审核意见、市统计局年报公布名单为依据,认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将认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奖励及使用
 
第三十条  本细则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料凡是复印件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初审项目时须查验原件,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核实原件。
第三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初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审查,审查采取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审方式。联审通过后的项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建议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要对获奖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授奖企业进行奖励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11日起执行,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作出修改,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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